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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卫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卫红,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孔卫红,女,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孔卫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义务,申请人孔卫红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