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松武、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松武,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姚伟强,张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证保1号申请人:江松武,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吕军,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浩霖,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园。被申请人:姚伟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张伟光,男,汉族,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江松武与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姚伟强、张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松武于2017年5月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村富民工业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3]4448号)及地上附着物、位于东源县新县城徐洞工业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3]4449号)及地上附着物、位于东源县徐洞富民工业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5]6010号)及地上附着物。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自愿作为担保人为本案保全进行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向本院出具的《关于SHENDX20170324号仲裁案财产保全申请事宜》中载明:申请人江松武就其与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姚伟强、张伟光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院已受理本案,本案案号为SHENDX20170324。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于2017年6月12日将申请人江松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我院办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松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徐洞村富民工业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3]4448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新县城徐洞工业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3]4449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徐洞富民工业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2015]6010号)。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土地的过户、变卖、抵债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衍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丽静书 记 员 杨书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