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志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志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志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孟德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志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