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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晶与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晶,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56号原告:唐晶,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萍,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56134876W。法定代表人:陈文质,总经理。原告唐晶与被告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唐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愿意就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唐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晶负担。审 判 长  张煜明人民陪审员  林德勇人民陪审员  林允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