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韵理与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韵理,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958号原告:王韵理,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张顺、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45号。法定代表人:陈双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韵理与被告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前锦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中南前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南前锦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襄阳市××新区舒泊假日酒店,因此,本案应由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南前锦公司注册的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45号,中南前锦公司仅向本院提交一份其与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舒泊假日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20平方米房屋用于办公,证明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证据不足,因此,中南前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