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监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彦丽与山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丽,山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167号申请执行人:韩彦丽,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昌盛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龙,该公司总经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彦丽与被执行人山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小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执行。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成审判员 唐连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琳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