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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毕明兰与沈广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明兰,沈广河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1民初88号原告:毕明兰,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汪清县健康街*******室。被告:沈广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汪清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汪清县健康街2-3-201室。毕明兰与沈广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毕明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明兰负担。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士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