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毕明兰与沈广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明兰,沈广河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1民初88号原告:毕明兰,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汪清县健康街*******室。被告:沈广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汪清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汪清县健康街2-3-201室。毕明兰与沈广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毕明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明兰负担。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士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