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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润泽与双塔山镇东平台村委会不履行协助入户义务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润泽,承德市双塔山镇东平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3行初17号原告韩润泽,男,201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理人候佳丽(系原告之母),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市双塔山镇东平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候启云,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润泽诉被告承德市双塔山镇东平台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入户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润泽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润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润泽承担。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孟祥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