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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明与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78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朱梅(曾用名张广梅),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40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梅、梁兆海(已去世)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明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朱梅、梁兆海承担29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明申请,2016年11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