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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冯再士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冯再士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5962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女。被告:冯再士,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再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前调解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