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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金永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金永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53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该公司职员。被告:金永俊,男,1951年7月2日生,朝鲜族,珲春市退休干部,住吉林省珲春市。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金永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15元,减半收取计383.58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广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