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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立阳与王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阳,王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880号原告:胡立阳,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保兵,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胡立阳与被告王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阳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