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立阳与王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阳,王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880号原告:胡立阳,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保兵,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胡立阳与被告王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阳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