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8号2层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845951204。法定代表人:钟文斌,补充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70749419M。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186号裁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收到案款14万元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失信名单;因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龙腾九州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柳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