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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健与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健,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49号原告:于健,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5424206Q。法定代表人:周竞平,董事长。原告于健诉被告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健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健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