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健与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健,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49号原告:于健,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5424206Q。法定代表人:周竞平,董事长。原告于健诉被告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健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健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