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许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许某某已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文星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