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启连与蒋成文、王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连,蒋成文,王昌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12号原告:王启连,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蒋成文,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王昌学,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连诉被告蒋成文、王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成文、王昌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启连负担。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