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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杞县。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02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凯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