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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300周广美与刘须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美,刘须理,周玉明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00号原告:周广美,女,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林(系原告丈夫),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须理,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明,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周玉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周广美与被告刘须里、第三人周玉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广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广美负担,退还原告周广美3625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