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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兰东明与王茂梅、邓开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东明,王茂梅,邓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兰东明,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茂梅,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邓开杰,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兰东明申请执行王茂梅、邓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茂梅、邓开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兰东明借款本金及利息320350元,财产保险费1000元,垫付的诉讼费用4759.5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兰东明前述债权已获受偿58853.06元,由于被执行人王茂梅、邓开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青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