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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与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255号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68575602P。法定代表人:王小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经营场所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781600157460。经营者康圣群,女,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贻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建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将其承租的坐落于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仓库和宿舍腾空并返还给原告;2、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应支付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租金(该租金按月租金4,6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仓库、宿舍实际腾空返还当然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①、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仓库和宿舍出租给被告使用;②、租赁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③、月租金2,300元,于当季的5日前付清;④、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租赁房产,如逾期应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租金义务。但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未将租赁房产交付原告,也不将设备、物品搬离,同时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举有3组证据。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原告系租赁房产所有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租赁合同二份。拟证明①、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仓库和宿舍出租给被告使用;②、租赁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③、月租金2,300元,于当季的5日前付清;④、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租赁房产,如逾期应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3、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于2017年5月9日书面通知被告限期缴纳租金并搬离、腾空租赁场所的事实。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且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①、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仓库和宿舍出租给被告使用;②、租赁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③、月租金2,300元,于当季的5日前付清;④、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租赁房产,如逾期应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租金义务。但租赁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腾空退还租赁房产及支付房产占用期间的租金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故原告诉请被告腾空退还租赁房产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告诉请被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房产期间未缴纳的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应将承租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邵武市八一北路175号仓库和宿舍腾空返还给原告;二、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应支付原告福建省名禾医药有限公司按月租金46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房产返还之日止的租金;上述判决一、二项履行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0元,由被告邵武市沃孚防水材料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