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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运现时与被告运可芬、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现时,运可芬,李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076号原告:运现时,男,1947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运可芬,女,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铁山,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原告运现时诉被告运可芬、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运现时提供的被告运可芬、李铁山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运可芬、李铁山其它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运可芬、李铁山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运可芬、李铁山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运现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