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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买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46号原告买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榜、周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池 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