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买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46号原告买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榜、周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池 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