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春梅诉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梅,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11号原告:彭春梅,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1003房。法定代表人:蒋庭辉。被告:蒋庭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彭春梅诉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下简称宝威公司)、蒋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彭春梅诉称,被告宝威公司及担保人蒋庭辉以宝威公司、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担保,为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经营之需,通过湖南旻山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分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经调查核实,宝威公司在长沙市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在永州市的注册资本为2940万元,其中蒋庭辉出资2940万元,占持股比例36.75%,是股东发起人,并于2016年6月11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宝威公司隶属于永州市东兴石材集团,实力雄厚。同时,蒋庭辉在借款合同上作出了对借款本息予以担保的承诺。基于以上情况,原告认为没有大的风险,遂于2015年1月13日与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宝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30日止),年利率22%。如逾期归还,则逾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1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借款3万元。现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找连带担保人即被告宝威公司及蒋庭辉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偿还按照约定的年利息率22%尚未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的利息,共计8800元;3、被告偿还按照约定的年利息率的逾期利息10%,共880元,利随本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环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宝威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及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故根据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