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诉人佟守义因贪污罪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7刑申24号佟守义: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2011)北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和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辽0782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应改判你无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受委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原审认定你犯贪污罪并无不当。原审对本案涉案证据均进行了庭审质证及认证,根据你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全案对你免于刑事处罚亦无不当。关于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应改判你无罪的申诉请求,因你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故你的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