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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孙政豪与张耀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豪,张耀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956号原告:孙政豪,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张耀龙,男,汉族,住石河子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1小区198号。代表人:惠文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政豪与被告张耀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政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政豪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政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孙政豪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