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卫东与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东,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胡卫东,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周丽,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案在执行胡卫东与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丽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