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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卫东与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东,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胡卫东,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周丽,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案在执行胡卫东与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丽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