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吉秀、黄恩惠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吉秀,黄恩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61号申请人:宋吉秀,女,生于1952年11月17日,汉族,黄恩惠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黄恩惠,女,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宋吉秀与被申请人黄恩惠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恩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贺加坪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07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吉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恩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贺加坪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0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8元,由被申请人黄恩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