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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延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赵延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357号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朋雨,董事长。被告:赵延侠,男,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延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