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蓬仁园)2幢5-6层504,组织机构代码75481602-2。法定代表人:王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明,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苑邻里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5273109-2。负责人:周厚庆,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1310-0。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3109.2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