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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世飞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霜宇模具厂、重庆煜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飞,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霜宇模具厂,重庆煜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805号原告:徐世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黄仕庆,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征,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霜宇模具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2社,注册号500107605347567。经营者:杨杰,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重庆煜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0号天宇大厦12-4,组织机构代码30522443-5。法定代表人:谢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体惠,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飞诉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霜宇模具厂、重庆煜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