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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达与张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达,张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00号原告吕达,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聪,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锋镖,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红福,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达诉被告张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达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