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支行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43号交通银行****支行:关于大通区****制品厂申请安徽省****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的银行账户34****24中7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