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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诉案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4刑申23号申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7年10月25日出生。系原审被告人许某甲之妻。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甲犯强奸罪、褚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豫1422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许某甲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14刑终2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经查,2015年10月6日21时许,许某甲酒后潜入邻居褚某某家中,先是借口用褚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找自己的手机,后见褚某某丈夫不在家便心生歹意,强行对褚某某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女儿被惊醒,强奸未遂。许某甲逃离现场后,褚某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许某乙,许某乙即电话报警。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许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审予以维持。周某某申诉称:认定许某甲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关于申诉理由。经审查,褚某某在许某甲逃离现场后将此事告诉了许某乙,许某乙即电话报警,本案案发自然。褚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她被许某甲强奸的事实经过,该陈述与许某丙、郭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许某甲对深夜酒后去褚某某家中之事一直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周某某申诉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