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蒲兴洲与青海玛龙公司、百盛公司、青海顺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兴洲,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蒲兴洲,男,汉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被执行人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商业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桑杰尖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东路宏国大夏15楼。法定代表人陈崇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吉顺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蒲兴洲与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08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