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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玲与蚌埠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喜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蚌埠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喜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56号原告:张玲,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8W479。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执行董事。被告:蚌埠喜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5C5701。法定代表人:李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蚌埠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喜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