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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白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91民初14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楠,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979.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8(本金*1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8059(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8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5年4月17日,在卖方会员周鹏处消费1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在2015年4月17日偿还垫付款20.01元,仍有14979.99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被告白楠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4月1日形成了消费垫付业务合同关系,以及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证据二垫付宝后台管理系统交易截图一份,证明白楠于2015年4月17日向商户会员周鹏发起交易,交易金额为15000元;证据三中信银行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替被告将消费款项14700元垫付给商户周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4月1日形成了消费垫付业务合同关系,并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白楠于2015年4月17日向商户会员周鹏发起交易,交易金额为1500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替被告将消费款项14700元垫付给商户周鹏。白楠的绑定账户中有20.01元,该费用被垫付宝系统于2015年5月13日自动扣除。原告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起始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0日为原告准备起诉材料的日期,庭审中要求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原告主张的公告费、邮寄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不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楠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白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因被告白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故被告白楠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白楠支付垫付的款项1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白楠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的数额超过了垫付款年利率的24%,对超过年利率的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属于放弃自己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按照垫付款本金14700元的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本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扣除20.01元)。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被告白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