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遗赠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汇森中学学生,住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原告之母),女,1975年6月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河北区育婴里小学教师,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石某2,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石某1申请执行刘某、石某2遗赠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通知。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