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文高与马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高,马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金文高,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马骥,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金文高与被执行人马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