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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仁增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仁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9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祁仁增,男,生于1996年6月10日,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祁仁增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天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祁仁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祁仁增在2017年1月26日前缴纳罚金1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1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祁仁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祁仁增无房产登记信息,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祁仁增在××县无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祁仁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祁仁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如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法刑初字第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