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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大占、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黄末田、黄海、梅玉军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大占,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黄末田,黄海,梅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法务部长。委托代理人:杨骥,辽宁恒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大占。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号912室。法定代表人:周群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黄末田。原审被告:黄海。原审第三人:梅玉军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