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川1403民初1078号撤诉裁定书原告李长银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078号原告:李长银,男,生于1967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君,眉山市彭山区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三苏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700XF。负责人:吴超。原告李长银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长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李长银负担。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