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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志江与倪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江,倪军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52号原告:韩志江,男。被告:倪军坤,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韩志江与被告倪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韩志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志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君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