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志江与倪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江,倪军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52号原告:韩志江,男。被告:倪军坤,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韩志江与被告倪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韩志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志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君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