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宏广与尚丙灿、刘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广,尚丙灿,刘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广,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丙灿,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元彬,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宏广与尚丙灿、刘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丙灿、刘元彬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