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锦宁、韩庆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锦宁,韩庆奎,李东海,宁锋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锦宁,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庆奎,男,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强,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东海,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盐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审被告:宁锋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温锦宁因与被上诉人韩庆奎及原审被告李东海、宁锋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16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锦宁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