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初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初第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住所地:红河州开远市灵泉东路***号。负责人:王志强,系该银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宁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诉称,2016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3010120160000456),约定:原告向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000万元用于置换“抽屉协议”项下用信本金,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6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交付9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000万元借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但被告云南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所作承诺支付到期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由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截至2017年4月17日欠负的利息、罚息、复利;2、由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7.125%承担逾期还款的罚息、复利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由被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审查中获悉,2016年8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为此涉及作为破产案件债务人的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曾国忠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健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