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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付建平、于丽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军,付建平,于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870号原告:郝建军,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付建平,大学教授,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于丽娜。原告郝建军诉被告付建平、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郝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