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付建平、于丽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军,付建平,于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870号原告:郝建军,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付建平,大学教授,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于丽娜。原告郝建军诉被告付建平、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郝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