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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寿财与张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鲁1481执574号被执行人:张新勇申请执行人张寿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7)鲁14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杜军(3)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