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寿财与张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鲁1481执574号被执行人:张新勇申请执行人张寿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7)鲁14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杜军(3)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