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566号原告常某,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生,住鄢陵县,居民。被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住鄢陵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