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文清、徐玉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清,徐玉令,王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林文清,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徐玉令,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王茶英,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玉令、王茶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玉令、王茶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玉令、王茶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