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龚道球与钟永球、朱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球,钟永球,朱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龚道球,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钟永球,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朱群明,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龚道球与被执行人钟永球、朱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中院作出的(2016)湘02民终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